盐城市正啸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01月09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苏0903劳鉴工确[2026]1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载明:你单位工伤职工任海丰(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6********2218),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GB/T16180-2014)标准,对照《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3工认[2025]524号)伤情,经本委组织专家现场鉴定,确认符合延长停工留薪期十二个月。
因多次邮寄你单位注册地被退回导致无法送达,现本委依法予以公告,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八楼816办公室)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苏0903劳鉴工确[2026]1号),逾期视为送达。
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