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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执行浮动费率

发布日期:2022-12-01 15:16 [ ] 浏览次数: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381号)文件精神,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根据参保单位上一个浮动周期内(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参保单位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工伤保险费率,详情见附表,如有异议,请于2022年12月15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查手续。

附件1:全市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情况表.xlsx附件2: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联系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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