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明珠人才计划高校院所荐才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2-02-10 10:03 [ ] 浏览次数:

为打造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体系,根据《关于实施黄海明珠人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盐发〔2021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1.适用范围。202111日以后,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在合作高校设立的引才工作站和聘任的引才大使。

2.奖励标准。根据活动成效和工作实绩,给予引才工作站一定工作经费,一般不超过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考核认定一批优秀引才大使,一般一站不超过2人,总数不超过50名,分别给予12万元奖励。

3.申报时间。每年3月,市人社部门统一发布申报通知,每年申报一次。

4.申报材料。《盐城市高校院所荐才奖励申报表》、工作实绩证明材料等。

5.材料审核。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对照《引才工作站合作协议》和《引才大使聘任合同》内容,对引才活动成效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确定引才工作站工作经费和优秀引才大使奖励标准。

6.资金发放。根据认定结果,由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7补贴资金按市、区财力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8各县(市)参照本细则执行。

9本细则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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