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体系,根据《关于实施黄海明珠人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盐发〔2021〕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1.适用范围。2021年1月1日以后,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在合作高校设立的引才工作站和聘任的引才大使。
2.奖励标准。根据活动成效和工作实绩,给予引才工作站一定工作经费,一般不超过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考核认定一批优秀引才大使,一般一站不超过2人,总数不超过50名,分别给予1—2万元奖励。
3.申报时间。每年3月,市人社部门统一发布申报通知,每年申报一次。
4.申报材料。《盐城市高校院所荐才奖励申报表》、工作实绩证明材料等。
5.材料审核。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对照《引才工作站合作协议》和《引才大使聘任合同》内容,对引才活动成效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确定引才工作站工作经费和优秀引才大使奖励标准。
6.资金发放。根据认定结果,由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7.补贴资金按市、区财力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8.各县(市)参照本细则执行。
9.本细则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