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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涉企热点政策业务50问

发布日期:2022-04-26 15:14 [ ] 浏览次数:

一、就业创业


1.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

答: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向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和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它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积极就业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

2.失业保险覆盖哪些范围?

答:(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2)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3.一次性创业补贴办理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办理条件: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

补贴标准:市区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1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各县(市)政策详情请咨询:

响水县劳动就业管理处    0515-86681803

滨海县劳动就业管理处    0515-84238841

阜宁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0515-87386502

建湖县劳动就业管理处    0515-86212980

射阳县劳动就业中心      0515-82323779

东台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0515-85222728

4.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办理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办理条件:实施稳岗返还的统筹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企业享受稳岗返还政策需具备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名单;(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3)上年度未裁员或上年度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返还标准:大型企业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按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5.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办理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办理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失业保险企业在职职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市区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1000元、1200元。纳入我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可在培训鉴定成本范围内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30%。

6.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条件及补贴期限是什么?

答:办理条件: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合并计算后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7.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条件、标准及期限是什么?

答:办理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领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全额补贴,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补贴期限: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8.用人单位有哪些渠道可以开展用工招聘?

答:线下招聘:(1)用人单位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窗口申请发布招聘信息,参加现场招聘会、劳务协作招聘和校企合作招聘等活动;(2)用人单位注册登录“江苏智慧就业云平台”(www.js365job.com),线上预订招聘会展位,参加现场招聘会。

线上招聘:用人单位在“江苏智慧就业云平台”注册后,可通过“江苏智慧就业云平台”网站和“云智聘”微信小程序发布岗位需求信息,预定并参加网络招聘和直播招聘。

9.小微企业办理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办理条件: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贷款标准: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未达到上述招用人员比例的小微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按照每人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0.创业基地运营补贴的办理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办理条件:在市区依法成立达到相应建设服务标准并在人社部门备案,为初次创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

补贴标准:市区根据创业示范基地实际支付的水、电、网络以及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支出情况确定。申报补贴时,须扣除向创业者个人收取的水、电、网络等费用。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培训(实训)基地补贴每年分别不超过5万元和2万元,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培训(实训)基地补贴每年分别不超过3万元和1万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各县(市)补贴政策详情请咨询:

响水县劳动就业管理处   0515-86681803

滨海县劳动就业管理处   0515-84238841

阜宁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0515-87386502

建湖县劳动就业管理处   0515-86212980

射阳县劳动就业中心     0515-82323779

东台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0515-85222728

11.企业要和职技院校联合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的基本条件有哪些?具体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1)企业:信用状态良好,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建立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合作培养职技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培训中心除外),取得开展相应职业技能培训等级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具备培训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具备开发人才培养方案和培训技术标准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

(2)学徒培训达到中级工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达到高级工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达到技师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达到高级技师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

12.2022年企业申请岗前培训补贴的条件有哪些?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1)申领条件:①新入职员工为2022年1月1日之后录用的;②企业与新录用员工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③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组织开展岗前培训;④申领补贴时职工仍在申领企业工作并参保。

(2)补贴标准:500元/人。

13.企业申请成为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用人单位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1)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热心社会公共事业,企业应当为规模以上单位(按统计口径);

(2)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措施;

(3)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专设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专业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以及专家队伍;

(4)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5)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岗位评价规范,有规范编制的评价题库及相关培训教材讲义;

(6)能够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等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二、社会保险

 

14.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本省行政区域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各类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依照国家和本省其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5.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参保人员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公布。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16.社会保险费费率是多少?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16%缴费。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

失业保险:自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

工伤保险: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其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省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全省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结余等情况适时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参保单位适用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以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比例为该参保项目或标段的工程总造价的0.9‰。

17.单位职工参保缴费的起始时间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含试用期),应从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18.跨省流动就业怎么转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答:跨省转移可以跨省通办,掌上办理,一键提交,全程不见面,办结短信服务告知。

线上: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下载“掌上12333”APP、或通过电子社保卡APP、江苏政务、江苏智慧人社、小程序、公众号等渠道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实时查看审核结果和转移进度。

线下:提供居民身份证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

19.疫情期间困难企业怎样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疫情期间,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困难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缓缴申请,并提交会计报表、工资发放表和有效资产担保等相关资料。缓缴期间免收企业滞纳金,不影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20.参保人员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参保人员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累计缴费年限15年以上。

21.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能否继续缴费?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22.参保人员在职时或退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2021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目前是4812元)的2倍,抚恤金的标准以死亡时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

23.参保人员重复缴费怎么处理?

答: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重复时段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24.职工发生工伤后哪些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25.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养老金构成和如何计算?

答: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统一的计发月数确定。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国家规定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支付完后继续按照原标准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发放。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放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底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发放。

26.跨省及省内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答:(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7.用人单位新进人员如何确定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答:用人单位新进人员,在当年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起薪当月按全月计算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8.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应当提供职工档案、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以及相关补正材料,并填写申请表。其中,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的,还应当提供参保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和公示材料。职工档案中有关特殊工种工作经历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提供职工当时从事特殊工种和年限的原始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退休审批过程中,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理由。

29.发生工伤怎么办?

答:发生工伤及时申请很重要!工伤认定申请有法定的时效性,请务必记住两个重要的时间,“30日”、“1年”,一旦超期将要承担不利后果。

“30日”指的是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可先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适当延长时限。用人单位在30日内未提出申请的,特别是参保单位,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如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住院伙食补助等,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年”指的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这三类主体,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上述人员在1年之内未提出申请的,属于不予受理范围。

30.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职工发生工伤被评定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包括:

(1)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5-6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5-6级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7-10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此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购买补充工伤保险的方式化解风险,减轻经济负担,有效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三、人事人才

 

31.企业准备申报就业见习基地,一般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组织开展见习活动:

(1)用工安全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2)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有专门的见习指导老师、完善的见习训练计划及考核制度,能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3)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一定金额的生活补助(除人社部门按规定给予见习基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外),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劳动关系

 

3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工资怎么支付?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期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违反相关防疫政策规定的除外。

33.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并且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4.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从2021年8月1日起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公布的二、三类地区标准。此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盐城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大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和东台市执行二类地区标准,由1830元/月调整为2070元/月;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由1620元/月调整为1840元/月。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相应提高,具体为:盐城市区、东台市由16.5元/小时调整为20元/小时;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由14.5元/小时调整为18元/小时。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35.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3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不缴纳社会保险吗?

答:不可以。实践中,往往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一是双方直接约定不缴纳社保;二是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和工资一起发放给劳动者,并约定不缴纳社保。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属于无法免除的强制性规定,即便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双方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37.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在事假期间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38.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可以扣押或变相扣押农民工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吗?

答:不可以。实践中,一些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或班组长将农民工的工资银行卡收归其集中保管,掌握其银行卡密码,从形式上看,农民工已经在其个人银行账户中获得了工资,但实质上却丧失了对相关款项的支配权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在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违反此项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9.劳动者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0.用人单位能否与其他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答: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41.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答:《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42.用人单位应何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3.职工有哪些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答:(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5.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6.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无效的。

47.劳动合同中止期间是否计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或者计发经济补偿的年限?

答:符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情形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间,也不计算为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年限。

48.职工带薪年休假如何安排?

答: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建议年初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与每个部门、每名劳动者商议年休假安排时间表。

49.与职工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金标准,是否需要支付补偿?

答: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是不少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50.劳动者入职后,单位多次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办?超过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收到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仍然不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自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次月起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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