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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盛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何长坤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14 17:11 [ ] 浏览次数:

南京盛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何长坤自述其经贵公司安排在盐城市海棠.金茂府项目从事管道安装工作。2024年8月3日,何长坤在作业时被管道压到受伤。何长坤认为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机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9月30日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邮寄送达何长坤案苏0941工举〔2024〕132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因未成功送达而被退回。2024年11月14日,本机关工作人员前往你公司注册地址直接送达未果。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公司于本公告送达期满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有关书面证据材料,如你公司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机关将根据何长坤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附件: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pdf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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