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人社许字﹝2024﹞11号
申请人: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曹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5866704659)
地 址:东台市新曹农场振兴路东侧
你公司向本机关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苏劳社劳薪〔2006〕16号)有关规定,同意你单位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是:(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分公司机关的管理人员、农业生产区的管理人员、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人员。(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人员。上述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即日起生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周期为六个月。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切实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以上批复意见,请按规定向职工公示。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