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弥翰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荣仁明自述其被你公司安排在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工作。2025年5月26日,荣仁明在作业时被掉落的机器打到倒地受伤。荣仁明认为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机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11月28日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邮寄送达该案苏0941工举〔2025〕118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因电话异常而未成功送达。2025年12月19日,本机关工作人员前往你公司注册地址直接送达未果。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公司于本公告送达期满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有关书面证据材料,如你公司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机关将根据荣仁明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附件: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苏0941工举〔2025〕118号.pdf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