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明珠人才计划2.0版留盐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5-03-05 17:13 [ ] 浏览次数:

为打造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体系,根据《关于深入实施“黄海明珠人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盐发2024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202411日以后,驻盐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在盐技工院校技师班应届毕业生到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和市本级企业和社会组织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

本条所称应届生是指:毕业当年在我市首次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并正常缴费的毕业生。

二、发放标准。我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引进的驻盐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在盐技工院校技师班应届毕业生,3年内给予500/月的留盐专项补贴。

本条所称政策享受期3年内是指:政策享受与参保缴费相对应,人才在申请卡所在单位的首次参保时间起连续计算36个月,不向前追溯,中途中断不向后延期。

三、材料审核。持有人才卡的,无需提供材料,系统自动比对相关信息。

四、补贴发放。市直持卡人才补贴,由市直黄海明珠人才服务窗口审核发放,按月转入人才卡中。各区持卡人才补贴经所在区黄海明珠人才服务窗口审核签批后,由市直黄海明珠人才服务窗口代发,按月转入人才卡中。

人才因流动出现参保暂停情形时,暂停期间补贴不予发放;政策享受期满时补贴停止发放。

五、补贴资金按市、区财力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各县(市)参照本细则执行。

七、本细则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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