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明珠人才计划”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引才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6-02-25 09:33 [ ] 浏览次数:

为打造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体系,根据《关于深入实施“黄海明珠人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盐发〔2024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1.适用范围。202411日以后,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和市本级引进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高校毕业生的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

本条所称民营企业指:根据企业注册类型,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所称社会组织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2.奖励标准。每年新引进10名以上年龄40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高校毕业生的,按照2000/名标准进行奖励,大学生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兑现,最高50万元。

3.申报时间。每年由人社部门发通知,符合条件民营企业或社会组织根据上年度引进高校毕业生情况进行申报。

4.申报材料。《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引才奖励申报审核表》(附表);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上年度引进高校毕业生参保名册。

5.材料审核。民营企业社会组织注册地人社部门会同组织部、财政局参与申报的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上年度新引进高校毕业生人数和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核定引才奖励金额审核通过后,结果予以公示。

6.资金发放。根据公示的结果,由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7补贴资金按市、区财力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8各县(市)参照本细则执行。

9本细则由市人社局商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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