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弥翰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荣仁明自述其在你公司承接的河源市河源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工作。2025年5月26日,荣仁明在作业时被切割机碰到后倒地受伤。荣仁明认为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6年2月3日,本机关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机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2月4日,向你公司地址邮寄送达荣仁明案苏0941工认〔2026〕4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因被退回而未成功送达。2026年3月11日,本机关工作人员前往你公司地址直接送达未果。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