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钰烨装饰有限公司:
工伤认定申请人陈洁陈述其父亲陈同大在你公司承接的新辉开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雨棚搭建项目做工。2025年2月24日,陈同大在作业时摔倒受伤。申请人认为陈同大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机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3月10日向你公司联系地址邮寄送达该案苏0941工举〔2026〕50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因被退回而未成功送达。2026年3月28日,本机关工作人员前往你公司地址直接送达未果。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公司于本公告送达期满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有关书面证据材料,如你公司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附件:
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东莞市钰烨装饰有限公司).pdf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