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文件


关于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委宣传部、组织部,市、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1999]17号)和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意见》(苏发[2000]7号)精神,加强事业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建设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经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省事业单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定工作。现就此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事业党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定工作,目前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实行条例》(中办法[1990]8号)和全国、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主页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依照省职称工作只能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实际,本着同一政策、同一标准的原则,认真审慎地进行。

二、在我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党委负责人,组、宣、办、研究、统战等部门和纪委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和编制在行政序列的宣传、宣传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工会负责人及宣教、组织、研究、女工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由本单位党组织推荐并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即可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上述部门中,非直接和非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不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资格的评定。

保卫、老干部办、人事(人事档案管理)、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人民武装、监察、退休职工管委会等部门专职干部中,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资格的评定。

在评审年的上一年1231日前,已调离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已离退休的人员,及已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个别因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不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资格的评定。

在评审年的上一年停薪留职、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及年度考核等级定位“基本合格”的人员,暂不能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资格的评定。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以及受到刑事处分和正在立案审查的人员,不能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资格的评定。

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不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资格的评定。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教育系统暂不列入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资格评定的范围。

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扩大参评范围。

三、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按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置。

各单位应在确定机构、编制和业务范围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各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在设岗时,应充分考虑保持本单位内部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基本平衡。各单位提出的各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设岗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应经同级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各档次的比例限额是,党委建制的事业单位,在组织、宣传、党办等思想政治工作主要部门,高级岗的比例控制在单位政工人员总数的45-55%。党总支建制的事业单位,高级岗的比例控制在单位政工人员总数的15-25%;中级岗的比例控制在单位政工人员总数的40-50%。党支部建制的事业单位,高级岗的比例控制在单位政工人员总数的35-45%。没有设立独立党支部的事业党委,原则上不设高级岗,如确需,必须经市(含市)以上政工职评部门审核,报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中级的比例控制在单位政工人员总数的30-40%。各地各单位对比例限额的使用要留有余地。

四、评定各档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所要求的政治和业务条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的规定执行。有关学历、专业年限、代表作品、破格条件、外语及年度考核、申报程序等方面的要求,按照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企政职[1993]3号),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的实施意见》(苏宣[1993]72号,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江苏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工作细则》(苏企政职办[2002]5号)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在20051231之前,按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年限申报和评定;200611日起,一律按已获专业资格年限申报和评定高一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资格。

五、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资格开评之后,“江苏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更名为“江苏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各地区、各部门业已成立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统一更名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厅局,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较多、评审任务较重的,可组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不论是更名、还是新组建,均需报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同意核发印鉴。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分层次进行。今年起,少量试行的研究员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由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高级政工师专业资格(除南京市外),由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中、初级专业资格,分别由省直有关厅局、市和县(市、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不具备组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厅局,其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中级资格的评审,可经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委托其他单位代评。

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需报经同级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六、事业单位受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其职务工资标准,按所在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其中,研究员级高级政工师执行正高级职务工资标准,高级政工师执行副高级职务工资标准,政工师执行中级职务工资标准,助理政工师执行初级职务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聘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后,从受聘的下一个月起,按国家或我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聘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需要增加工资的人员,要办理失业单位正常工资变动的审批手续。

事业单位聘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兑现专业职务工资所需经费,从所在单位原有经费渠道解决。

七、根据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的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其要求按照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江苏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培训规划>的通知(苏宣通[2001]21号),省委宣传部、省人事厅《关于企业政工专业人员统一使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通知》(苏宣通[1998]10号)及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干部理论教育讲师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意见下发前,各地在非企业化管理的(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自行评定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只有按本意见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参加相应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并通过,才能获得全省统一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本意见下发之后,各地不得再越权自行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九、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在省和各地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为了确保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聘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地进行,此项工作2004年将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统一管理。

十一、本意见由江苏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3 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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