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房管〔2013〕76号
关于2013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
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和省人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2013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人[2013]33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 2013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13年度我市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考试报名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二、考试时间、科目及地点
考试
类别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科目名称 |
房地产估价师 |
10月12日 |
上午9:00-11:30 |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
下午14:00-16:30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
10月13日 |
上午9:00-11:30 |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
下午14:00-16:30 |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
房地产
经纪人 |
10月12日 |
上午9:00-11:30 |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
下午14:00-16:30 |
房地产经纪概论
(自备计算器) |
10月13日 |
上午9:00-11:30 |
房地产经纪实务
(自备计算器) |
下午14:00-16:30 |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自备计算器) |
(考试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三、考试管理模式及作答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管理模式及作答方式。
1、考试管理模式。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2年为1个周期滚动管理办法,即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2、考试作答方式。《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采取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开卷考试,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管理模式及作答方式。
1、考试管理模式。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2年为1个周期滚动管理办法,即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免试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2、考试作答方式。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三)其他事项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考生应考时需自备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及计算器(免套、无声、无存储编程功能)。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四、报考条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报考条件
按照《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的相关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二)房地产经纪人报考条件
按照《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相关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免试条件: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免试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和《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3个科目的考试。
(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考有关要求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的规定,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四)工作年限
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相关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五、申报需提交材料及要求
(一)首次报名参加考试人员,须提供下列材料:
1、网上在线打印《2013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或《2013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业务工作年限及职业道德情况的证明材料(报名表“单位意见”栏内填写并加盖公章);
4、本人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与网报上传照片同底,并贴于报名表右下角,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5、申请免试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报考人员,需提供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包含证书照片、姓名、注册号、证书编号等关键信息)。
(二)续考人员须提供下列材料:
1、网上在线打印的《2013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或《2013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往年的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与网报上传照片同底,并贴于报名表右下角。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档案号是成绩滚动管理的依据,考生保管好准考证,以便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三)报送材料的要求
1、考生必须在报名表上签署《诚信协议》,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材料。
2、所有报名材料由市住房产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处审核盖章。
六、收费标准
(一)房地产估价师
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省物价局(苏价报[2001]32号)的规定,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
1、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
2、报名费:每人每科10元。
(二)房地产经纪人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规定,收费标准为:
1、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
2、报名费:每人每科10元。
七、准考证打印
考生可于9月27日上午9:00至10月11日下午16:00登陆江苏建设人才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八、组织报名
(一)2013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的组织方式。我市报名时间为:2013年7月 17日9:00-7月22日16:00。报名网站为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网址:http://fch.yancheng.gov.cn,或登陆江苏省建设人才网,网址为:http://www.jschr.gov.cn。
(二)报考者网上报名成功后,应于2013年7月22日—24日将有关报名材料送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人事处接受资格审查。地址:盐城市迎宾南路158号1009室,联系电话:81611009 、81611007。
(三)各县(市、区)新报考人员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应先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科验证;市直新报考人员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处验证。
新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检查报考资格,一旦在审查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名资格者,报考费将不予退回。
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互相配合,及时将本通知要求向有关人员传达公布。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5日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7月
15日印发
